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总目标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所以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但在现实的生活中,风险可谓是无处不在,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中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当向被害人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里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使用刑事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条规定了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制度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会受追偿的个人责任。
(四)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做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的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当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与对方当事人形成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如:政府修建办公楼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置办办公用品与相关的商家签订的买卖合同等。此时,行政机关扮演的角色只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他与所有的经济主体拥有同样的地位,若此时发生纠纷,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此时若承担责任也是民事责任。当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个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以外的民事行为,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成为民事纠纷的一方当时人。
四、防范及其应对措施
(一)完善立法,创新立法体制
法律使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要恪守移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为了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应当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重要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明确立法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尚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为了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应当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备案范围,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