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到今天出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其制定了各种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将其拿入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但社会保险的统筹履盖所有农民工实际操作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着重阐述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维护。
(二)、用人单位拒绝抢救治疗对策。
许多用人单位基于推脱责任、减少医药费支出或被高额的医药费及后期可能的赔偿所吓阻,不支付医药费或拖欠医药费,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得不到及时、很好的抢救治疗而造成伤残或枉送性命。破解此难题,一是要尽量争取用人单位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过程中不能轻易给用人单位谈后期赔偿事宜,口头上要多表达只要求伤好出院的愿望,多给用人单位谈感情,讲人道,此时律师适宜幕后动作,一切等伤好出院后再说。其二、在病情稳定及对方又要求一次性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也可考虑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其三、申请先与执行,若先期“事实劳动关系”“因工受伤” 事实证据充分,可启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申请先与执行程序。此外,因用人单位拒绝抢救治疗造成工伤农民工伤残或死亡严重后果的,附合于有义务实施抢救而拒绝实施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表现形式,可考虑向公安机关控告,但目前没发现这方面的案例,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包括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强烈建议相关立法机关予以明确。
(三)、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层层转包情况下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因公伤亡权益的保护对策。
在工程、经营权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比效复杂,争取工伤权益很难,工伤认定机构一般不予受理,虽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但此文件法院一般不予适用, 只用《劳动法》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来推理。
此种情况,一般以非法用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以雇员受害案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依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损失,将各承包人及最先的发包单位或自然人一起列为被申诉人或被告,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条的规定要求各被申诉人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对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在经济落后一点的县一级有点突出,这与地方工伤认定干部法律素质、业务能力普通不高、面对用人单位的不配合缺乏执法的魅力与应对技巧,也不排除有官企勾结的情况,所以,对伤亡农民工及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作为或百般发难。笔者曾在曲靖市罗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时,罗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尽以法定受理条件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