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到今天出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其制定了各种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将其拿入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但社会保险的统筹履盖所有农民工实际操作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着重阐述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维护。
GB/T 16180-2006 )、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工伤1-4级伤残一次性赔偿规定、各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应司法解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程序方面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主要规定
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三)、不同权利主张赔偿项目的情况。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因公受伤的,可因情况选择工伤、非法用工、雇员受害三种性质不同案由中的一种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并不是每个案子都可随意选择的)。
选择工伤损害主张赔偿的,用人单位与工伤农民工通过协商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的,工伤农民工维权要经过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程序,赔偿项目因伤残等级、是否死亡、是否非法用工、是否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而不同,大至包括如下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1-4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