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到今天出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其制定了各种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将其拿入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但社会保险的统筹履盖所有农民工实际操作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着重阐述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维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 丧葬费(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1-10级伤残)、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护理费、认定鉴定产生的交通食宿费(1-10级伤残)、参与处理亲属产生的交通食宿误工费、煤矿安全事故一次性赔偿金、1-4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选择非法用工主张赔偿的,有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选择雇员受害主张赔偿的,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残疾者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的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残疾或死亡的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因公伤亡权益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一)、证据收集难对策。
介于 “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伤亡”等主要事实是由伤亡农民工及亲属负责举证,这就成了许多用人单位否认事实逃避责任的机会。农民工本身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劳动力就业市场的现状是供过于求,用人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发工作证、不办工资发放卡、不办暂住证、出工记录与工资名册单位单方保管随时可销毁,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手上无任何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书面证据,农民工因工受伤时,好一点的用人单位出钱治疗,不好一点的用人单位直接将伤亡农民工清理出单位,声称认不得此人,与此人无任何关系,这对伤亡农民工及家属的权利维护是毁灭性的。
针对此种情况,律师首先不能明确以律师身份出现,防用人单位提前否认事实、毁灭转移证据,其次让伤亡农民工及家属先不要给用工单位闹翻,只提一点对方能满足的小要求,将谈话记录录下来(从人性的角度来讲用工单位一开始就否认的可能性不大),再次要暗地里请工友及相关人员作好作证的准备,第四、实在无法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职能机关介入调查形成证据。第五若万般无赖就先签不公平协议随后再申请撤销,但协议中要明确劳动关系、因工受伤事实。若以上方法都达不到收集证据目的,律师可建议伤亡农民工及家属上访或找用人单位和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