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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因 公伤亡权益的法律保护(2007年首发、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 | 作者:刘先龙 | 发布时间: 2213天前 | 45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到今天出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其制定了各种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将其拿入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但社会保险的统筹履盖所有农民工实际操作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着重阐述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维护。

“未提供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际上用人单位违法对煤矿以勘代采两证都没办)”为由通知不予受理,认人哭笑不得,办事人员拒提法律依据,只说是领导与上级决定的,不服找领导或上级。应对此种情况,应充分耐心细致的与工伤认定办事员、领导沟通,以免走其它程序增加成本,也可发律师函或向上申诉、上访,实在不行就按《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对于在工程、经营权层层转包下招用的农民工,由于主张工伤赔偿的法律还不完备,工伤认定一般不会受理,这时应以此不予受理通知为依据按非法用工或雇员受害来主张权利。

(五)、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对策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上盖章同意,,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同意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上盖章这本身是不现实的,变通的做法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委托鉴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要先申诉。当然,实在不行,就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要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直接受理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策

有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实践中大多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故意将案件推给法院处理,这本身并不影响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争取,某些情况下反为农民工尽快获得赔偿赢得了时间(假入双方都有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讼的话),这在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忙不过来的情况下常发生。为了赢得时间,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也可主动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都会受理,但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的,若真是主体不适格,应变更主体继续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否则轻易起诉到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有被不予受理或驳回的危险,反而浪费了时间。

(七)、工伤、雇员受害、非法用工的选择。

三种赔偿主张的选择,要依具休情况而定,相对来说,若走法律程序,工伤主张耗时最长、执行风险较高、但赔偿数额较高,非法用工主张其次,雇员受害主张耗时最短(可直接起诉到法院)、执行风险较低,但赔偿数额偏低。当然在雇员受害主张中,按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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