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到今天出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其制定了各种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将其拿入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但社会保险的统筹履盖所有农民工实际操作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着重阐述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维护。
2005)民它字第25号回复的精神,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都在城市的,可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公受伤的农民工有如此条件的,按雇员受害主张权利赔偿数额是最高的。要说明的是,三种赔偿主张并不是可自由选择的,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八)、不平等赔偿协议对策。
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公受伤的农民工基于各种情况签定的显失公正、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的不平等赔偿协议,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签定的协议依法应申请撤销才能从新主张权利外,其它情况下的不平等赔偿协议,不影响权利的主张,对方以合同纠纷抗辩不了农民工所主张的工伤、雇员受害、非法用工赔偿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机关会将依合同已支付的部分扣除。
(九)、执行难及对策。
“执行难”是长期困惑法院及债权人的老大难问题,破解此难题,不只要寄望于执行法律及法院执行力度的强化,诉前就应想办法了解清楚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防其转移或提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方若实在无偿付能力,应调低和解时主张的赔偿请求,或形成了个生效裁决,寄望于责任人以后有偿付能力,不因诉讼时效超过而丧失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出现用人单位变卖转移财产等可能影响债务实现的情况下能否搞财产保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这时唯一能做的是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尽快裁决或不予受理,尽快走入诉讼财产保全程序。
(十)、用人单位用合法程序恶意拖时间对策。
特别是提起工伤赔偿主张,用人单位可利用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大量拖延时间,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们发现,从劳动关系确认到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程序走完总共要3年9个月,算上延长期限可达6年7个月③。近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不收费及起讼上诉被驳回不收费的规定,又将助长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程序恶意拖时间的行为。笔者也曾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任务就是企业资金周转一时困难至少得把案子拖半年,结果只是到法院一审就拖了1年零2个月,其间还没利用行政诉讼与复议。
针对这种利用繁锁的法律程序恶意拖延时间的情况,很难有有效的办法,这本身就是法律的漏洞,于是乎有专家呼吁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取消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参照普通人身损害案的处理方式,是否工伤给法院审理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交司法鉴定中心,这样法院可直接受理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公伤亡的农民工及其亲属的工伤赔偿请求,又节约国家资源,又直接受惠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笔者也非常同意此观点,认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已严重不符合社会发展,反而违背其保护劳动者的宗旨,事实上损害了劳动者的的利益,用法院的直接受理来代替应是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