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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因 公伤亡权益的法律保护(2007年首发、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 | 作者:刘先龙 | 发布时间: 2212天前 | 4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到今天出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其制定了各种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将其拿入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但社会保险的统筹履盖所有农民工实际操作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着重阐述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维护。

农民工缴工伤保险,大量增加支出与成本,这本身就是不现实的,况且,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的采矿、加工制造、服务行业,这些单位规模不大、存在时间不长、为逃避政府监管经常改头换面,甚至有些本身就是非法经营,这也是政府和法律为什么要将农民工有别于普通劳动者作特别保护的原因之一。此外,地方政府消极怠慢、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也是工伤保险统筹完全履盖农民工的严重障碍,特别突出的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以低廉的劳动力招商引资捞政绩,搞地方保护主义,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为代价。

以上从农民工本身到用工单位、到政府都存在影响工伤保险统筹履盖农民工的落实,并且这些因素都还将长期存在,2007年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布了这一调查数据从去年10月8日到今年1月17日,工作站受理的农民工工伤案件大幅上升,案件数为54件,涉及金额400万元这些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11.1%,工伤保险参与率仅为6.7%而笔者从事5年的律师,所接的16件工伤案件中竟没有一件是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所以,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的存在还将是长期现象。

三、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农民工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从中央到地方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是解决农民工工伤权益最根本的办法,因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农民工因工伤亡后,是由国家机构负责理赔,与用工单位无利害关系,用工单位就会积极申报,协助工伤农民工治疗及理赔,国家机构只会依法理赔不会赖帐,农民工工伤权益在此情况下不容易受侵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伤亡后,因要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情况就不同了,许多用工单位为了推逃或减轻责任不择手段,许多因工伤亡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为了维权,被迫接受不平等协议、负债累累、或维权之路旷日持久、或赢了官司输了钱,所以,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四、目前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因公伤亡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法律体系

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本身就属于劳动者,所以,一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都实用于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某些情况下保护雇工的法律也可变通作非工伤保险统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实体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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