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微差别的商标证据。
2、证据要求
(1)指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据。连续使用三年时间起算点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会明确时间区间,证据要能体现具体的时间信息。
(2)应当提交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带有商业性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等方面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使用证据无证明力。
(3)尽量提交在公众场合使用的证据。商标的使用并非企业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消费者为识别群体,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
(4)提供的使用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比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就要一一对应。
(5)应提供在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证据。《商标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在大陆内部的使用行为。
3、答辩要点
答辩要以证据为依托,没证据的答辩都是废话,没半点作用。
应紧紧围绕《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为只有以上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实际情况选择以被申请撤销之日前三年中有效使用、正当理由未使用或有使用与注册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商标为论点。
四、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必须按程序要求积极应对
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收到通知不提交证据答辩或不按期提交证据答辩,直接将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在申请撤销人不服驳回撤销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阶段,注册商标企业也不可放松警惕,也要积极针对复审理由补充证据、进行答辩,否则也有让申请人得成的风险。
若申请撤销人复审被驳回纠缠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注册商标企业作为诉讼第三人更要配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打好行政诉讼,积极提供证据原件积极维护证据的有效性。以期让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胜诉,维护自身注册商标权益。
五、注册商标被依申请进行撤销后的法律救济及应对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都规定了复审、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