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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撤”应对(2019年首发、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 | 作者:刘先龙 | 发布时间: 2633天前 | 51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4、授予使用应依法进行

授予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未签订正式合同,未进行有效监督,被授予人未正确合法使用等,也有可能被视为未使用。

5、注册的储备商标、防御商标,只在三年中适当使用的

对未实际使用的只用作企业储备商标、防御商标的注册商标,三年中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会被视为未使用。

6、可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正当理由消除后,要及时恢复注册商标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依法不使用注册商标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四种情形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出现以上情形要注意留存证据,以上情形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注册商标的使用。

7、建立注册商标使用档案

注册商标的民营企业,为防范于未然,平时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就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因为一但遭遇被申请撤销,举证责任在注册商标的一方,民营企业应着重收集保管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注册商标参与各类评选取得的荣誉及评选资料、注册商标订制合同及发票、注册商标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宣传资料产品、有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生产服务开展的影像资料、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媒体宣传记载资料、涉及注册商标描述的第三方或国家机关资料、产品出口资料、被授权人使用情况资料等等。

8、企业在平时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重显示、宣传自己的商标

    注重注册商标使用宣传。许多以三年未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的非善意行为,大多是通过网络搜索搜不到明显使用情况才提出的撤销申请的,所以注册商标民营企业应在网络上或其它媒体上加大注册商标产品、服务的宣传,显示注册商标的实际有效使用,让恶意申请撤销者望而却步。

三、收到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何举证及答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新修订后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证据作了细致的要求。

1、证据表现形式

能够提交的证据着重为:注册商标参与各类评选取得的荣誉及评选资料、注册商标订制合同及发票、注册商标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宣传资料产品、有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生产服务开展的影像资料、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媒体宣传记载资料、涉及注册商标描述的第三方或国家机关资料、产品出口资料、被授权人使用情况资料、不使用注册商标正当理由事实材料、使用与注册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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