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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申报制度(2009年首发、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 | 作者:刘先龙 | 发布时间: 2189天前 | 4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 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的“阳光立法”,对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实际上流于形式。本文紧紧围绕国内外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概况及对反腐败的重要意义、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制定我国财产申报法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财产申报制度与法律的协调监督四大主题,回答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怎么样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问题,以期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参考作用,为我国制度反腐略尽薄力。

具有法律监督的法定权力、 能有效避免内部监督的弊端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廉政机构来接受有关人员的财产申报是比较合理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人大能更好的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可以把干部的任免、处分与财产申报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达到财产申报的目的。

(五)财产申报的原则

我国现行《规定》未规定财产申报的原则。在我国理论界,有学者提出了财产申报四原则,即“自觉原则”、“强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保密原则”。确定财产申报原则结合反腐需要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原则:

1 . 强制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期内作好财产申报。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法律性的义务,它只能是强制性的。

2 . 如实申报原则。有关申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的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3 . 公开原则。财产申报法具有阳光法之称,它赋予的是全国人民的最大的知情权和政府有关官员的最少的隐私权。受理申报的机关必须及时地把申报者的财产数额以一定形式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否则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具体公开形式可循序渐进,可先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开,再依国情发展实现最终向人民大众公开。

(六)法律责任

《规定》对于不申报的法律责任有责令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条款。因此,不进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只限于纪律处分,过于宽松。要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有关人员负行政责任是完全必要的,但只有行政责任却是远远不够的。过于“宽松”的责任很容易使申报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腐败分子。在美国,对不进行财产申报和不如实进行申报的人员处罚非常严厉。轻的可判1万美元的罚款,重的最高可判处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5 年以下的监禁。我国可设定以下的法律责任:

1 . 行政责任。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的,应当责令其申报,如能如实申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 . 刑事责任。对于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人员,以及申报不实且财产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产申报制度与法律的协调、监督

财产申报制度只有与相关法律相协调、相辅相成,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形成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

(一)财产申报制度与刑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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