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的“阳光立法”,对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实际上流于形式。本文紧紧围绕国内外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概况及对反腐败的重要意义、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制定我国财产申报法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财产申报制度与法律的协调监督四大主题,回答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怎么样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问题,以期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参考作用,为我国制度反腐略尽薄力。
2 . 财产申报的主体还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这样可以预防有些腐败分子转移财产,还能够最大限度的反映官员的廉政程度。在外国,把有关人员的家属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早有立法先例。如巴基斯坦和美国。
(二)财产申报的范围
财产申报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动态全面地反映申报人的财产变化,即财产数额增加和减少的情况。从外国有关财产申报范围来看,其宽窄程度各不相同③。我国出台新的财产申报法的时候应考虑把财产申报的范围相对《规定》作适当扩大,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1)收入,具体包括《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收入以外,还应包括受馈赠、继承和其他的收入;(2)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积蓄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电器设备、股票、证券;(3)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他的固定设施;(4)债务,包括5000元以上的私人债务和银行债务,把债务列入申报范围,一是因为在有些地方的官员拖欠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不还;二是因为债务的变动可以直接反映申报人的财产变动的情况;(5)5000元以上的支出,包括旅行或其他消费。
(三)财产申报的时限和申报的种类
财产申报的时限,应将任职期间内作为基本期间。另外随着腐败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有些官员进行腐败活动,不是在职而是在他离职后再获得好处,所以,有必要对有关离职人员在其离职后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有效地打击腐败分子。因此,我国财产申报的种类应包括以下4种:
1、初任申报:财产申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应在其任职后60 天内按规定进行财产申报。
2 . 在职申报:又称日常申报。考虑与《规定》协调,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每年向有关机关进行财产申报,具体日期可在每年的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实际上每年必须申报两次。
3 . 离职申报:财产申报主体在离职前30天内必须向有关机关进行财产申报。
4 . 离职后申报:申报主体必须在离职后3年内向有关机关进行财产申报,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事后受贿。
(四)财产申报受理的登记机构
各国受理财产申报的机构并不相同:新加坡是内阁廉政署;泰国是反贪委员会;墨西哥为联邦监察总署;美国为政府道德署。在我国,根据现行《规定》的规定,受理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各人事机关。但财产申报的本质是通过使财产透明化来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而这已经超出了人事部门的职能。因此,接受财产申报的机关应具有能有效地打击腐败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