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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申报制度(2009年首发、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 | 作者:刘先龙 | 发布时间: 2189天前 | 4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 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的“阳光立法”,对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实际上流于形式。本文紧紧围绕国内外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概况及对反腐败的重要意义、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制定我国财产申报法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财产申报制度与法律的协调监督四大主题,回答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怎么样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问题,以期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参考作用,为我国制度反腐略尽薄力。

1 . 对按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申报,经审查其财产或支出符合刑法第395条之规定的,完全可按刑法第395条处理,但该条定罪的数额高达10万元,设置的法定刑又只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究刑事责任的“高数额”和较轻的惩罚反成贪官避难所,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打击犯罪分子的功能。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95条,使罪刑相适应,适当提高该条刑律的法定刑和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可考虑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相当,罪名名称建议与国际接轨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要意定为资产非法增加罪。

2 . 设立财产申报不实罪。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反腐败的措施,设立财产申报不实罪可以和其他的贪污贿赂罪形成一个严密而合理的刑罚体系,可以更有效地打击腐败分子,可以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可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使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规定该行为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并具体列出各种犯罪应受的惩罚,无异于给社会提供了一份犯罪的清单与犯罪代价表”。财产申报不实罪和其他的贪污贿赂罪的侧重点应不同,对如实申报财产,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按该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申报不实的,包括过多申报自己的财产和过少申报,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及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我们可以设立财产申报不实罪来追究申报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的设置可与贪污罪相当。

(二)财产申报制度与《公务员法》的协调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第25号令颁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及2005年4月27日国家主席第35 号令颁布的《公务员法》都未涉及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只是笼统地提及国家公务员在离任时必要时应接受财产审计。因此,有必要对《国家公务员法》作相应的修改,增加有关财产申报的内容。具体如下:(1)在第2章“条件、义务与权利”第12条增加一款,明文规定公务员有如实进行财产申报的义务。(2)在第9章“惩戒”第5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公务员在财产申报时不得虚报财产;(3)在第十七章第101条中增加一款,对财产申报不实,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辞退。

(三)财产申报制度与党的政策的协调

由于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相关法律也将“党管干部”的原则用法律形式确立了下来,所以财产申报制度离不开党的各项政策的指导,财产申报制度与党的相关政策的协调尤为重要。2002年7月23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未涉及财产申报。在新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后,以上条例、《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及其它党的相关政策也要作必要的修改,或提前作修改为财产申报法的出台作铺垫,把财产申报与干部的提拔任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有关人员财产申报的记录,应是组织人事部门任用、提拔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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