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的“阳光立法”,对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实际上流于形式。本文紧紧围绕国内外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概况及对反腐败的重要意义、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制定我国财产申报法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财产申报制度与法律的协调监督四大主题,回答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怎么样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问题,以期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参考作用,为我国制度反腐略尽薄力。
第三,可以给官员一个无形的压力,因为在其任职期间的任何一宗财产的变化都可能会给其带来某些不希望产生的后果。
第四,履行国际义务,彰显国家形象。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0月27日对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一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这实际上就是要缔约国建立财产申报等制度。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有财产申报制度以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规定》为主体,依据《规定》的标题及具体规定,我国现在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被称为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制度,不是严格意义的财产申报制度。从收入申报制度实行以来的情况看,这项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在反腐斗争中起到应有的效果。因其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第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范围不仅未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不一致,也未涉及许多“位不高权重”的公职人员,适用面过小,达不到期反腐目的。
第二、仅以申报人收入为申报对象,范围过窄,不具反腐意义。首先,“阳光”法案即财产申报制度强调的是“财产”而不是“收入”,尽管收入是财产的前提,但财产并不完全包括收入,财产的来源还包括合法的继承、赠予甚至可能包括那些不合法的贪污、受贿等所获得的财产。收入申报只反映一个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收入情况,财产申报能反映财产增量情况,而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要将官员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与其已有的财产、合法收入相对照,以判断其是否有腐败行为。其次,从一般的逻辑可以发现,在收入申报时,任何一个领导干部都不可能申报其非法收入甚至是灰色收入,否则的话就等于是“投案自首”,这与通过领导干部的收入公开化,从而发现其不当收入并据此而采取必要措施的反腐目的背道而驰。再次,《规定》的收入申报仅限个人,未涉及家庭财产。最后,这个制度所界定的“收入”实际上并没有申报的必要,因为这个范围的任何一项收入,从理论上以及程序上都是可以做到有案可查因而事实上也是公开的。所以,对于反腐败斗争来说,需要申报者申报的应该是财产而不只是收入,只有财产申报才具有真正的反腐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