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厚尊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兴万邦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壹果生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案
承办律师:刘先龙律师、李晓玲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李晓玲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案由】
侵害商标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云南厚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尊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云南兴万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万邦公司”)、云南壹果生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果生鲜公司”),认为二被告侵犯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已依法取得的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柚子”等十余种商品第26703462号商标、以及第39类“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等十余种商品服务项目第32306100商标;并请求判决二被告其支付侵权费用11万余元。
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接受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的委托后,开展了大量调查工作,发现厚尊公司取得的第26703462号商标、第32306100商标元素,是照搬越南的一个知名红心柚品牌图标,该商标在越南是经其相关部门认可的商标,称之为“Hương miền tẩy”牌柚子,是经越南国家主席阮春福亲自授牌的“农优产品”。而最为严重的是,该商标元素中椭圆形内包含有明显的柚子图案,中间红色弯曲部分对于稍有地图认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越南地图的剪影,而陆地右边的红色陆地点明显表示为我国的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越南其认为在该图标中标注的红色部分,均属于他们的领土,这包括了椭圆图形中右边水果旁的红色岛屿。照搬这样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商标元素,并以添加其他图形元素的方式蒙混视觉,最终取得商标权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不能容忍的!
2021年1月经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调解,原告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予以否认,因此作为被告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的代理律师,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厚尊公司取得的第26703462号商标、第32306100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该案件后,在质证阶段,原告依旧对自己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进行狡辩,认为其商标是基于国家版权局认定的两个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而申请的,且该两个美术作品已经获得《作品登记证书》(作者为厚尊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网信息等大量资料,厚尊公司的两个《作品登记证书》明显不具有原创性、独创性,且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因此被告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的代理律师再次向国家版权局提交撤销作品著作权的申请,请求国家版权局依法撤销登记上述两个《作品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