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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安全高于一切,律师在此案中站好了岗
来源: | 作者:007 | 发布时间: 1115天前 | 3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云南厚尊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兴万邦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壹果生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案

 

承办律师:刘先龙律师、李晓玲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李晓玲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案由】

侵害商标纠纷

 

【案情简介】

202010月,云南厚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尊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云南兴万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万邦公司”)、云南壹果生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果生鲜公司”),认为二被告侵犯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已依法取得的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柚子”等十余种商品第26703462号商标、以及第39类“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等十余种商品服务项目第32306100商标;并请求判决二被告其支付侵权费用11万余元。

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接受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的委托后,开展了大量调查工作,发现厚尊公司取得的第26703462号商标、第32306100商标元素,是照搬越南的一个知名红心柚品牌图标,该商标在越南是经其相关部门认可的商标,称之为“Hương min ty”牌柚子,是经越南国家主席阮春福亲自授牌的“农优产品”。而最为严重的是,该商标元素中椭圆形内包含有明显的柚子图案,中间红色弯曲部分对于稍有地图认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越南地图的剪影,而陆地右边的红色陆地点明显表示为我国的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越南其认为在该图标中标注的红色部分,均属于他们的领土,这包括了椭圆图形中右边水果旁的红色岛屿。照搬这样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商标元素,并以添加其他图形元素的方式蒙混视觉,最终取得商标权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不能容忍的!

20211月经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调解,原告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予以否认,因此作为被告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的代理律师,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厚尊公司取得的第26703462号商标、第32306100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该案件后,在质证阶段,原告依旧对自己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进行狡辩,认为其商标是基于国家版权局认定的两个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而申请的,且该两个美术作品已经获得《作品登记证书》(作者为厚尊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网信息等大量资料,厚尊公司的两个《作品登记证书》明显不具有原创性、独创性,且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因此被告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的代理律师再次向国家版权局提交撤销作品著作权的申请,请求国家版权局依法撤销登记上述两个《作品登记证书》。202111月,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的代理律师接到国家版权局的答复:作品撤销申请只能由作者本人申请或经生效的司法法律文书确认,我们不能作为申请人撤销的主体;但由于本案比较特殊,经领导开会讨论,已经通知作者申请撤销,该作者已经同意申请撤销。

 

【裁判摘要】

目前,虽然该案件仍然处于中止审理情形中,但厚尊公司申请商标权的“基石”——《作品登记证书》已经很快会被撤销,而其已取得的第26703462号商标、第32306100商标被宣告无效也指日可待。假如厚尊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那么其起诉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侵害商标纠纷案必将被驳回。

 

【案例点评】

诉讼活动中,国家领土安全高于一切。

本案看似一个标的不大的商标权争议类案件,但本案中原告已取得的商标明显违背《商标法》的规定,有损国家利益、侵害了我国国家领土主权。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案件,而是上升到国家领土主权问题,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要做的不仅仅是要维护其合法权益,更是肩负了要维护我们国家主权的责任。本案原告“抄袭”越南企业在越南已经注册的商标元素,且该企业曾获得越南国家主席阮春福亲自授牌的“农优产品”荣誉。本案原告已取得的商标图形中有明显的柚子图案并含有越南地图的剪影,加之其将该商标运用到其销售的柚子及柚子包装箱上,且在销售过程中对外亦宣传的是“越南红心柚”,这足以让公众认为本案原告销售的柚子是来自越南的红心柚。

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在越南被认可的上述商标本已严重侵害我国领土主权,本案原告作为中国人、作为中国公司,却为私利照搬该图标到我国进行商标注册,并在该图标下面添加一个梯形以混淆视觉,这必将误导我国广大民众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主权的认知,必将帮越南制造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属于他们的有利证据。可见,此商标的注册使用,这是严重损害我国国家领土主权的行为,这也是赤裸裸的汉奸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立即纠正此错误,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国家领土安全问题,我们将愧对国家和民族、愧对一切反对外来侵略流血牺牲的先烈们。

另外,本案被告兴万邦公司和壹果生鲜公司在其销售的柚子及包装箱上运用的商标也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可的,且涉及越南地图剪影部分只有越南大陆,旁边的红色大陆剪影(即我国的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是没有体现在该商标中的。

目前,本案争议的商标,原告认为系基于其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获得的两个《作品登记证书》已经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重视,这样有损国家领土主权的“作品”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容忍的。且由于原告注册的两个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必将对两个商标宣告无效。最终,原告起诉的商标已不复存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必将被驳回。

律师办理案件的思路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应该选择最符合案件事实、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思路来解决案件。“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认真对待和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每个案件是我们律师的责任和使命。

点评人: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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