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主体选择、费用主张与法院的裁判方法
饶毅诉王育才、汪斌、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兰建丹律师 (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兰建丹律师 (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1、2020年9月、汪斌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昆明市空港西冲公路西冲口村农贸市场路段时,其车前侧与行走的行人饶毅(未成年人)身体相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汪斌承担主要责任,饶毅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饶毅无责任。经过查询,汪斌驾驶的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王育才,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饶毅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2、饶毅在起诉的过程中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驾驶员汪斌和车辆的所有权人王育才及承保交强险的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列为了被告,而未将承保三者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3、法院在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出要重新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在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原告饶毅的代理人不同意申请重新鉴定,后法院最终未同意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在庭审的过程中,法院进行释明问是否追加原告的监护人及三者险的承保公司为被告,最终原告放弃进行追加。
4、法院于2021年9月9日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驾驶员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般都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包括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与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不一致,但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没有过错,因此未承担责任,只判决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仍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因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
【案例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人都不知道如何进行处理,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处理,特别是调解未成需要起诉到法院时应当以谁为原告,列谁为被告毫不知情,若驾驶员与机动车所有权人不一致、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一致时更不知该如何列明原被告?各项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