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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触电死亡,律师过错论证让经营方只承担些许赔偿责任
来源: | 作者:007 | 发布时间: 1012天前 | 2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压电触电死亡,律师过错论证让经营方只承担些许赔偿责任

周家会等人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昭通公路局、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案由】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12018712930分许,死者刘正巧在彝岔段二级路二坪子隧道口处参与修建自建房过程中,被10KV高压电击伤之后,被及时送到彝良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抢救七天后又转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87212142分死亡。

220191224日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与昭通公路局签订《昭彝二级公路养护管理移交协议书》,双方根据20171227日云交基建[2017]303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发省道201线昭通至彝良二级公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和2018115日云南省公路局云路养[2018]44号《关于同意接养省道S201线昭通至彝良二级公路的批复》,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与省公路局座谈会议纪要》(2016年底3)的要求,协商一致,就省道201线昭通至彝良二级公路竣工移交养护管理达成移交协议。 2013930日大关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承担。

3、死者刘正巧生前与其丈夫徐永贵共同生育了长女徐吉欣(生于20081013)、次女徐吉妍(生于2016310)。死者刘正巧的父母分别为刘兴吉、周家会。刘兴吉属精神残疾,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其监护人为原告周家会,五原告及其死者刘正巧均系农村居民。

4、周家会、刘兴吉、徐永贵、徐吉欣、徐吉妍的经济损失总计433553.59元,起诉要求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昭通公路局、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共同承担。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刘正巧在修建自家房屋之前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刘正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所处区域属于高度危险区域,但其漠视高压的危险性,从事危险行为,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触碰到高压线路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其不当行为是发生损害的原因,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已经将项目移交了昭通公路局,遂判决昭通公路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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