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的责任。二审以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已经将项目移交昭通公路局的清单上没有明确专用高压电力设施为由,改判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承担15%的赔偿责任,昭通大关供电局有管理责任为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高压电力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应减轻、免除经营人责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现《民法典》1240条规定: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律师着重点放在了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和工程发包方是否是经营者身份上,经多方收集证据,证明了受害人是在高压点私建房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证明了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已经将项目移交了昭通公路局管养,极大地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一审中还让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不承担责任。
点评人:刘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