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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主体选择、费用主张与法院的裁判方法
来源: | 作者:007 | 发布时间: 1129天前 | 2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本案为例:本案中,由于被害人饶毅是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将其父母作为饶毅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因饶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作为诉讼主体;驾驶员作为侵权人但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就看其是否存在过错,显然在本案中机动车所有权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未判决其承担责任;在机动车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一致时,一般都将两个保险公司都列为被告,若损失不大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经足以赔偿损失,那也可以只列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对于主张的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对于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一般以实际的发票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对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简称为三期具体要看各个法院的情况,如昆明市区法院就一般不支持三期鉴定,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后期治疗费可以实际的发生为准也可以进行鉴定;残疾赔偿金现都实行了城乡统一,每个省的具体时间可能会存在区别;对于鉴定费,一般保险公司不承担,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惊慌,等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收集相关的材料证据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兰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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