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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及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 | 作者: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3123天前 | 1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及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及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货运合同的特征
  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 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
  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签订货运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有: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
  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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