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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及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 | 作者: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3123天前 | 1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及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六、收货人的义务
  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七、货损赔偿方面
  1、赔偿额的计算
  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限额赔偿
  注意在民航、铁路、汽车、海上和水路五种运输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没有明确的限额赔偿规定,其他三种都是限额赔偿。因此,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亦可以就货物的损失赔偿事先进行约定,以便于及时处理损害赔偿。
  3、保价运输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价值承运,就应当按价值赔偿;按重量承运,就应按重量赔偿。重量赔偿的原则是按重量乘以每单位重量赔偿额计算出赔偿总额;价值赔偿是以托运人声明价值为赔偿基础。
  八、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其他注意事项
  订立运输合同应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
  1、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
  2、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
  3、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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