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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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100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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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91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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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刑法上刑法的效力范围即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发生、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核心内容:刑法上刑法的效力范围即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发生、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它一共包括四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我国刑法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下面我们对这四个原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以地域为界对在本国犯罪的人进行有效的打击,维护我国的秩序。
二、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这一原则主要是体现我们国家对于本国人员的犯罪的管理,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的负责任的态度。
三、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主要体现了国家维护本国与本国人民利益这一核心。
四、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四个原则不是孤立的,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但是都存在其局限性,四个基本原则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我国刑法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维护,又能从多角度打击犯罪,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追求。
另外详细讲解刑法空间效力的四个权利: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法律有特殊规定”一是指刑法规定的关于“享有外交赦免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二条是指刑法90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三是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四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