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微腐败”的立法。“微腐败”既有与普通的贪污贿赂行为相似之处,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因此,在遵循贪污贿赂的惩治规律之同时,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事关百姓生存、生产和生活的特定情形也有特别的关注。这集中体现在对贪污、挪用扶贫、救灾等特定款物的立法上。
第三,“微腐败”的司法。新近通过的《监察法》对办理包括“微腐败”在内的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的法律依据,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现了国家监察行为和刑事诉讼法的有机衔接。重点介绍《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与惩治“微腐败”有关的实体及程序法律条文。
第四,“微腐败”的法律治理。从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角度提出治理“微腐败”的构想。其中既要大力发动群众,借助群众力量,使“微腐败”分子和行为无处藏身。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实惩治与教育的有机统一,同时,需从实体和程序上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做到既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