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不能“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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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100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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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312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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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作为较重要的一个税种,其税务处理(核定征收申报方式除外)也较为复杂,尤其是税前扣除方面政策点较多,容易出错。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税前全额扣除。
税务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化工企业2013年4-10月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14万元应当予以资本化,按照规定计入生产线成本,结转为固定资产,在以后进行折旧处理。而2013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4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类险种税前扣除大不同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某化工园企业,除了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以外,考虑到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工作特殊性,还为其投了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险。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这几种保险费用是不是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虽然都是保险性质的支出,但是各个险种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不同的,若该公司为一线操作人员投保的人身安全险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该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安全险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全额扣除
雨花台某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只有300万元,根据企业章程约定,200万注册资金未到位。在此期间,企业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将形成的利息支出18万元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18万利息中的12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