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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来源: | 作者: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3004天前 | 26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二)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怀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西安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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