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支付责任得证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
卢陵江诉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刘先龙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1、2018年8月6日,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项目部作为 (甲方)与卢陵江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木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校区扩建工程1#、2#教学楼、4#宿舍楼中模板工程施工承包给卢陵江施工。
2、2018年8月6日,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项目部作为 (甲方)与卢陵江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泥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校区扩建(1#、2#教学楼、4#宿舍楼)工程中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及初装修施工承包给卢陵江施工。
3、2019年6月26日,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卢陵江作为乙方签订《木工、泥工班组解除合同协议》,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结算总价为7512508元;二、甲方扣除结算中103500元作为质保金,于2021年6月30日退还乙方。三、甲方已向乙方支付6030000元,扣除质保金103500元,余下1379008元结算款分三次支付给乙方。
4、另查明,2018年3月9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向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支付工程款合计30162932元。
5、因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卢陵江750000元工程款未付,卢陵江提起诉讼,同时诉请发包方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工程未结算无法确定发包方是否还欠付工程款,驳回了实际施工人的原告要求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主张。
【案例点评】
工程未结算的,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在实际施工人或是发包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上可以列发包人为被告,已无争议。但是,对于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即是否以“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明确”为前提,则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无法举证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不明确的,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不明确但能确认欠付数额明显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数额的,支持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或给予发包人结算期限,到期未结算或结算不清的支付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主张。
本案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持审慎态度的,回到了立法本意,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不应无限放大发包方的责任,工程结算本就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贸然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衍生出更多的法律纠纷。
点评人:刘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