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工程未结算的,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在实际施工人或是发包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上可以列发包人为被告,已无争议。但是,对于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即是否以“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明确”为前提,则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无法举证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不明确的,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不明确但能确认欠付数额明显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数额的,支持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或给予发包人结算期限,到期未结算或结算不清的支付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主张。
本案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持审慎态度的,回到了立法本意,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不应无限放大发包方的责任,工程结算本就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贸然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衍生出更多的法律纠纷。
点评人:刘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