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71—63153860

582696762@qq.com

正法矩
尚公义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您的当前位置:
案例选编-王月律师承办安剑诉卢洪亮、郭昌雄、李谡合同纠纷案
来源: | 作者:007 | 发布时间: 1143天前 | 8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安剑诉卢洪亮、郭昌雄、李谡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月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王月律师(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安剑与卢洪亮、郭昌雄、李谡系朋友关系,2018年期间安剑应卢洪亮、郭昌雄、李谡邀请为卢洪亮、郭昌雄、李谡承包的锌矿加工投资40万元参与合作。2018221日,安剑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卢洪亮、郭昌雄、李谡为投资事宜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安剑只负责出资40万元,不参与生产安全管理,也不承担任何生产安全管理责任,收益按每个干毛吨40元作为投资收益,投资期为三个月,投资期满后必须把本金返还给安剑,违约方必须付出投资款金额3倍的赔偿,由卢洪亮、郭昌雄、李谡全权负责管理锌矿加工事宜。同时,双方约定卢洪亮、郭昌雄、李谡应于2018521日将40万元投资款返还给安剑。

协议签订后,安剑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分多次将40万元投资款交付给卢洪亮、郭昌雄、李谡,201847日,卢洪亮、郭昌雄、李谡及财务胡崇坤共同为安剑出具《收条》一张,确认已经收到安剑的40万元投资款,再次承诺2018521日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安剑,并收回了之前分多次出具给安剑的收条。

安剑投资后,卢洪亮、郭昌雄、李谡并未依照约定支付过任何收益,也未组织任何生产,也未按照约定如期将40万元出资款返还安剑。安剑多次与卢洪亮、郭昌雄、李谡协商还款事宜,但卢洪亮、郭昌雄、李谡互相推诿,拒不返还安剑40万元投资款,于是安剑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三人。

 

裁判摘要

原被告双方20182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安剑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被告方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40万元;双方约定的原告投资款返还期限已到,三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原告投资款的义务。

 

【案例点评】

本案中,《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应为四人合伙投资矿山,本应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果没有40万元投资款约定到期返还,安剑该笔款项拿回的风险将不可估量,故约定优先,意思自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重大意义,当然,“保本保收益”的投资协议也有法院按借贷关系裁判的。

点评人:王月


:0871-63153860
:582696762@qq.com
: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南悦城6栋4楼404-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