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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何时不让我们伤心流泪
来源: | 作者: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3123天前 | 1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审判,何时不让我们伤心流泪
说实话,我一直想对那些依然坚守司法良知的民庭法官表示深深的敬意,尽管,我是通过民事诉讼受到民庭法官的伤害,来感知你们的不容易的。我曾经问过自己,如果我是一个民庭法官,还能坚守吗?我不知道。但是,我是必定没有勇气去做民庭法官的——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完没了地埋没在案卷海洋中,还有那待解的浩如烟海的行政法规和行政专业知识,会让工作失去快乐,失去意义,甚至连累生活的。当然了,还有那可怕的,不受监督充满诱惑的审判权力。


   但是,作为检察官,我们的重要职责就是审判监督。我手写我心,所以,如果我的文章让有的法官感到不愉快,还请你们谅解,这绝对不是我的目的。


  我为民庭法官感到惋惜。也许你们还没有认识到,你们成为了不科学的司法制度的牺牲品——由于我国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基本配置不科学,法院承担了大量的不应该由法院承担的行政管理纠纷,既违背人的认知规律,也超越人体极限,不但把法官弄得疲惫不堪,还大大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把法院推向公信力下降的风口浪尖。


   我是在研究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制度时发现这个问题的。这里,还是摘录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王名扬老前辈《美国行政法》的原话更有说服力: “随着现代行政日趋专门化,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行政事项的专门知识,法官既缺乏行政方面的专门知识,法官的心理状态也缺乏解决行政问题所需要的开拓和进取精神。”这是司法必须注意的界限,也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向行政监督转向的革命性认识。


  而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争强好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逼着法官去做神仙,结果神仙难做,却做了妖怪。


  而且,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问题远不止这些。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法院监察部门竟然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法官法,把民事枉法裁判的救济途径给堵死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民事枉法裁判犯罪的危害性也认识不到位,放纵了民事枉法裁判犯罪;法院审级监督功能虚化,而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除了“抚慰”一下当事人,对枉法裁判行为起不到震慑作用,法官的民事审判权力成了危险的绝对权力。


  这样的民事审判现状,对法官来说可能是一个陷阱,而对当事人来说则可能是一场梦魇。


  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有的律师说打民事官司会把人逼疯,为什么作家笔下的“老右”会因为打官司得肝病而死,为什么上海的当事人会锲而不舍地查找法官嫖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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