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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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100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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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312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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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当今世界各国都把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事由。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将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情势”限制在“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本意在于区分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但却缩小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是法定的解除事由,也是法定的违约免责事由;但情势变更场合发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情势变更需发生在合同履行之前,此时还未产生违约责任,故与违约责任无关,所以,情势变更成立时,无论合同变更还是合同解除,当事人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区分】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初学合同法的人来说,一下不能正确区分,笔者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分析认为:其一,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表现可以是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异常行为。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等。情势变更表现只能是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变,如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计划变更、物价暴涨或者暴跌、货币贬值等; 其二,不可抗力一般具有突发性与暂时性,而情势变更一般具有慢发性和延续性; 其三,造成的影响不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 其四,免责事由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