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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10年增3倍精神赔偿也当与时俱进
来源: | 作者: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3126天前 | 1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最高法日前发布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日赔偿金额比上年度增加22.58元,比2007年提高了158.64元,接近10年前的3倍。



人之所以为人,正因有情感人格尊严,污名化的“麻旦旦”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名誉损害,远甚于人身自由和健康的伤害。基于此,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美纽约法院判决一桩强奸案时,就细化到受害人在社会上和感情上的背叛、侮辱、孤立、威胁,自尊心等受到的侵害。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正因此,在不断提高日赔偿标准的同时,亦当将精神赔偿常态化规范化,其标准应高于民事赔偿,方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更好的保障人权,让公民的权利更尊贵,让人活得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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